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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0-09-30 10:57:51    来源: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编辑: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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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四川省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川委办〔2015〕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6〕31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内江卫生与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握学院发展方向,总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依法治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完善评聘和考核机制,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教书育人全过程。推进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创新,注重贴近师生思想实际开展工作。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评价体系,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搞好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建设。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把好教材导向和质量关,规范教材选用。履行好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课堂教学和各类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管理,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把网络阵地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互联网思想政治工作载体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践行“精诚济世、仁心善治”的校训,建设“四正四雅”的校园文化,培育“定心守本、恒久为功”的校风和“行胜于言、止于至善”的学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系(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八)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思想建党、制度建党,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治校,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院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坚持党建带群建,把党的工作融入群团组织活动之中,引导他们发挥联系服务、团结凝聚师生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密切同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党委书记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制定并实施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等中长期规划。

(三)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研究学院党的建设、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督查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六)负责学院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分析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研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学院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八)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院长职责

第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任党委副书记,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一般应5年召开一次,不能按期召开的,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7至11人,委员中除党员院级领导外,组织部长、宣传(统战)部长担任党委委员,还可有系(部)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一)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4)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3)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9)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2.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3)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4)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5)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单项在5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单项在5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外资金运作事项;

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3.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政机构、系部、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5.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1.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3.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4.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5.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单及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版)经分管领导及党委书记审签后,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至学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党委书记明确批示必须上当次党委会议外,均顺延安排。学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6.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7.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8.分管领导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党委会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领导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会。

9.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10.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11.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12.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13.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4.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党委会议题申请表及附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文件等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会议记录一般不提供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需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统一调阅。

(三)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1.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2.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程序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一)议事决策范围

1.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单项在5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外经费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单项在5万元及以上的预算外资金运作事项。

(5)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单项在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院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3.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单项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单项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预算外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院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1.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2.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纪委监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3.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4.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 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5.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单及相关材料(纸质和电子版)经分管领导及院长审签后,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至学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超过截止时间的议题,除院长明确批示必须上当次院长办公会外,均顺延安排。学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6.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7.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8.分管领导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领导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院长审定后上会。

9.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10.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11.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12.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3.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一般不提供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需经院长同意后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调阅。

(三)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1.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2.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院长负责是对党委集体领导的负责。必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一)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经常性沟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带头增进班子团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补台。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三)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学院中层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强化系(部)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系(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教学科研管理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加强对系(部)学术组织的引导和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推动并落实师生党支部建设标准和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强系(部)党总支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强、业务好、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配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推行系(部)党政班子交叉任职,党员系主任一般应同时担任党总支副书记或委员。健全党委班子成员联系系(部)党总支和师生党支部制度,具体指导推动基层党的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明确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工作职责,规范系(部)党组织会议制度。对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考核和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党的建设事项由系(部)党组织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系(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系(部)党组织应当先行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引导党员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加强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主体作用。进一步优化创新党支部设置。坚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专兼职从事党务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党务工作人员队伍。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选优配强教师、学生党支部书记。逐步实施教师党支部“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努力把有条件的党务工作者培养成学术带头人,把行政系统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培养成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注重从优秀辅导员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选配专职组织员。每年开展党支部书记全覆盖轮训。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严格“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完善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词等政治仪式,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督促指导党支部按期换届。落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建设,积极开展“一支部一特色”创建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端正师生入党动机,严把党员入口关。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及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持续开展“三分类三升级”活动,建立后进党支部常态化整顿机制。

第十八条  完善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议事决策的重要形式,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系(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增强议事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系(部)党总支要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系主任要自觉接受系(部)党总支的监督。系(部)班子成员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经常沟通,统一思想,协力推动工作。

(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性质和参加人员

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系部实行党总支部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系部重大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系部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决策机制和重要形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系部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综合秘书、教学秘书、专业带头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二)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和议事范围

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必须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议事范围为: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院党委、院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解决在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

2.根据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系部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

3.研究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教研、科研和科研评选工作等事项。

4.研究教材使用、教师排课和组织实施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师资队伍发展规划、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外出进修、攻读学历学位、讲座、对外合作交流等事项。

6.研究辅导员、班主任的选拔、聘任、考核等;研究系部党务、行政人员的工作安排等事项。

7.研究推荐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等事项。

8.研究学生教育管理、转专业、学生奖励和处分、奖助学金评定、资助、学生创新创业、毕业生专升本及就业工作等事项。

9.研究大额资金使用,实验实训等设备购置,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系部可支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及考核等事项,通报经费收支等情况。

10.研究系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11.其他应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和议事程序

1.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2.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或主任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会议的中心议题确定会议主持人,以党务、师德、创新创业与就业、辅导员、学生管理、群团等工作为主的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以教育教学管理、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实训实验设备购置、教学竞赛比赛等行政工作为主的会议由系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正职又不在学院时,也可由副职主持。

3.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4.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5.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

6.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7.与会者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会议应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酝酿或交换意见后,重新提交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8.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人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个别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院党委、院行政反映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9.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其他成员意见时,书记和主任可以共同作出应急决定,并报系部联系院领导同意,但事后应提交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四)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落实

1.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办公室主任(或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或综合秘书)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2.凡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体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切实负责,主动配合,保证落实。

3.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党总支书记、主任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4.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系部教职工通报,做到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若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发挥学院人才和学科优势,经常性做好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精神及最新理论成果的解读和宣传,强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优秀成果推广普及,增强师生员工对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的分辨力、免疫力。

第二十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务。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自觉接受监督。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运用校园网络等宣传媒介,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院党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接受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对学院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精神,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的,对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对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对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追究党委书记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